【绿水源】饮用水水源地该如何保护?

更新时间:2013-07-28
作者:绿领环保组织




   根据供水的水体类型,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;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,分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(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)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(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)。


   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(如政府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医院、学校、餐饮业、旅游业等用水)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,包括河流、湖泊、水库、地下水等。广义的水源地还包括河流源头地区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,是指为保证饮用水质量对水源区采取的法律与技术措施。

  分类:根据供水的水体类型,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;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,分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(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)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(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)。

  按照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》要求,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,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、护岸林、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;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、城市垃圾、粪便及其他废弃物;运输有毒有害物质、油类、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,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、登记并设置防渗、防溢、防漏设施;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,不得滥用化肥,不得使用炸药、毒品捕杀鱼类。

  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,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》要求,禁止利用渗坑、渗井、裂隙、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;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、裂隙、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、天然气、放射性物质、有毒有害化工原料、农药等;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。

  《水污染防治法》还规定,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拆除或者关闭。